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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的诉状
2012-12-12 11:36:53 来源:王靓华
一门心思偷了别人的东西,到头来反倒把丢东西的人告上了法庭,这,难道也是社会文明、国家法治的一种表现吗? 在法治社会状态下,任何一个人,无论他的出身、文化水平、年龄、性别、职业、收入多少等是如何的不同,在任何情况下,在法律面前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最集中的表现在他或她面对法律的保护或法律的适用时,是完全平等的。 如此,在法律的平等作用下,社会中个体的人的行为是自由的,是在法的约束下的完全、充分的自由。这种自由的获得是在法治健全和完善的社会状态下实现的。法所惩罚和制裁的是人们超越法的规范所限制的行为,在这一规范之外,人的行为永远是不自由的。从这一角度而言,自由是相对的,不自由是绝对的。自由总是会受到限制,而不自由却可以静静地得到永恒。 触犯法律以及犯罪的人,面对法的一般规则,与既不犯法也未犯罪的人是平等的。法所制裁或惩罚的是违法或犯罪的人的行为,但绝不限制他在法律面前始终存在的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的权利。违法或犯罪行为本身从一开始便是法所制裁或惩罚的对象,除此之外,法永远是无能为力的。 可见,在任何一个人违了法或犯了罪之后,除去代表国家行使法的适用的权力的司法或行政机关,运用法制裁或惩罚违法或犯罪行为本身之外,其他任何人、机关或部门都无任何权力侵犯或侵害这违了法或犯了罪的人。否则,小偷、抢劫者或杀人犯都有权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将侵害者告上法庭。这,就是法治社会中法的正义性、法的适用的公正性、社会公平性的最充分体现。 如此看来,如果有什么人或组织侵犯了“小偷”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位“小偷”将其告到法庭,也就算顺理成章之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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