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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与法律正义
2012-12-12 14:22:41 来源:王靓华
法律秩序与法律正义是法的价值体系中的两大基本价值的概念。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形式,而且是一种重要的形式。社会秩序是与自然秩序相对而言的,二者共同构成人类所需求的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秩序。法律秩序强调法在被普遍遵守的状态下所形成的一种秩序形式。因此,法律秩序与法的规则具有密切的联系,只有法的规则在具备普遍性、明确性、统一性、稳定性、公开性等特征时法律秩序在社会生活中才得以形成。法律秩序就是人类自觉地以法的方式所建立的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自愿遵守法的规则和原则从而形成一种规则性的秩序状态的社会秩序。由此可知,法律秩序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法律秩序是一种重要的特殊形式的社会秩序;(二)法律秩序是人类自觉建立的,而非自发形成的;(三)法律秩序是人类以制定一系列法的规则和原则及其法律制度为前提建立的;(四)法律秩序的形成必然以人们自觉而普遍地遵守法为条件;(五)法律秩序主要强调的是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而非仅仅指法的规则、原则和制度本身。
法律正义是人类所珍视的正义这一价值的一种重要形式。正义有诸如道德正义、行为正义、社会制度正义等,对人类而言都具有相当价值。法律正义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正义,其内容一般讲包括安全、平等、自由和效率。法律正义是一种基本的法的价值,安全、平等、自由和效率又是法律正义所包含的四大价值。在这四大价值中,安全是首要的,是人们所追求和需要的社会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显然,只有在安全的条件下,人们才能够去追求社会平等、行为自由和提高效率等。因此,法的制定首先是由惩罚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刑事法律开始的,法律正义的价值也就首先的体现在安全这一大价值上。在社会安全、个人及其行为的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人们才能够去追求平等这一价值。平等作为法律正义的内容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平等、利益分配的平等、惩罚的平等等各方面。自由在法律正义中体现的是法所保证的一种正当的自由。无论社会自由与个人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有限制的。如对个人自由的首要限制就该是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侵害他人的人身、侵犯他人的财产。效率是在安全、平等、自由得到保障的条件下所获得的一种法本身的效率和法之外的社会效率。在安全、平等、自由和效率这四大价值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正义就可以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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